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日期:2022-12-30 15:17:39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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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综执听告字〔2022〕第01-0128号


张**:

2022年7月1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违反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中村路49弄50号4**室、4**室创办了一个培训班,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于2022年7月11日开始在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中村路49弄50号4**室、4**室的1-5号教室内,对50名学生开展了学科类课程培训工作,2022年7月19日10时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培训班学科类课程培训活动共收取上述31笔款项(票据编号:NO.3768416-NO.3768480,NO.6955981-NO.6955991,时间: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7月4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陆万零陆佰玖拾(¥60690.00)元整。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8月23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已收到过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的《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婺综执罚决字〔2022〕第 21-0003 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有关于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中村路49弄50号4**室和4**室培训点涉嫌违规办学的移送函、分局收文登记截图、中队收文登记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胡**身份证复印件、胡**调查(询问)笔录、朱**身份证复印件、朱**调查(询问)笔录、朱**身份证复印件、朱**调查(询问)笔录、杨*身份证复印件、杨*调查(询问)笔录、赵*身份证复印件、赵*调查(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欠条、学生家长电话录音、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因虽相同违法行为已接受过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本应当加重处罚,但是在本案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被查处后你(单位)积极借债退还所收费用,安抚学生家长,做好停止培训的后续工作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1.没收违法所得;2.若在责令停止办学的期限内停止办学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若在复查时仍未停止办学的,拟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若在再次复查时已停止办学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若在再次复查时仍未停止办学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叁佰捌拾元整(¥12138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MM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 系 人:叶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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