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正规化建设,规范队员着装管理,树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工作时间一般应当着配发制服,局里另有规定或有特殊工作要求时除外。
第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
第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制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吃零食等;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制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五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制服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正确佩戴号码牌、徽章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首饰。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外出执勤或参加正式场合时按要求佩戴制式帽。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制服时,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混穿。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徽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执法队员以外的人员使用。
第八条 局办公室、政治处、督查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二)对二次违规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三次违规或者因着装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作辞退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服装及肩章、胸牌等标志。离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队伍时,必须将服装和相关证件标识上交。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服装装备原则上规定使用两年。服装发放半年内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服装费用按照原价的100%进行赔偿;服装发放一年内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服装费用按照原价的50%进行赔偿;服装发放两年内辞职或辞退人员原则上不予扣除服装费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发放的服装价格参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服装价格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