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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城管服务中心,站前管理中心:
现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2.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7日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的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的法制机构是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处和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政策法制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对相关领域处罚或没收数额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参见附件);
(四)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执法决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组织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七)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八)从重、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九)终止或者撤销案件办理的;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十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十二)社会关注度高、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后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三)经听证或者经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据链是否完整;
(四)违法事实认定的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法制审核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认为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认为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案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审核的初审工作,及时向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法制机构应当严格把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案审会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一名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主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和其他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法制机构根据案件情况,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实际参加人数不应低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办理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法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参会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集体讨论由法制机构召集,相关处(科)室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七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以及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条 对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各县市(区)执法局(分局)正在行使的法制审核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编号:
案 由 | 案件来源 | ||
呈报机构 | 呈报日期 | ||
承办人 | |||
承办机构意见 | |||
法制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整改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
最终审核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2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审核类别 | 审核内容 |
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2 | 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
3 |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
4 | 经济和信息化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 | |
5 | 水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8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
6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4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40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
7 | 应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
8 | 地震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
9 | 气象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
10 | 人民防空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4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
11 | 其他依法应当组织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
12 | 加重、减轻或不于行政处罚的 | |
13 | 重大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
14 | 重大行政强制 | 查封施工场所 |
15 | 强制拆除 | |
16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
17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自行纠正的 |
18 | 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 |
19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 |
20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 |
21 | 社会关注度高、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 |
22 | 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 |
23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