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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烈性犬名录和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政策解读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策解读
2019-05-24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金华市烈性犬名录和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全市禁止饲养21种烈性犬种(不论大小)
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罗威纳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法国獒犬、马里努阿犬(马犬)、昆明犬、卡斯罗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牛头梗、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比利时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军警及相关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
二、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犬只标准
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地面距离)超过60厘米、体长(肩胛骨前缘到坐骨结节)超过90厘米的犬只(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公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
三、实施日期
《金华市烈性犬名录和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自6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前已登记在册的超标准犬只,在延续登记之时,不予延续。。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联系方式:82103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