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19-00642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烈性犬名录和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件字号: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19-05-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烈性犬名录和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政策解读

    日期:2019-05-24 18:36:20 来源: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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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金华市烈性犬名录和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全市禁止饲养21种烈性犬种(不论大小)

      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罗威纳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法国獒犬、马里努阿犬(马犬)、昆明犬、卡斯罗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牛头梗、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比利时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军警及相关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

      二、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犬只标准

      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地面距离)超过60厘米、体长(肩胛骨前缘到坐骨结节)超过90厘米的犬只(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公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

      三、实施日期

      《金华市烈性犬名录和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自6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前已登记在册的超标准犬只,在延续登记之时,不予延续。。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联系方式:82103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