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金华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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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金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双十”行动方案》的要求,经研究,现对《2018年金华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金综执(管)〔2018〕13号)若干内容进行相应调整。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7家单位考核内容及方法不变
二、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考核情况调整如下:
(一)考核内容。
1.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主要为“四整治一提升”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详见《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四整治一提升”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金综执(管)〔2018〕26号),考核时间为9月至12月。
(1)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占比15%。
(2)沿街立面市容市貌专项整治。占比20%。
(3)“停车难、停车乱”专项整治。占比30%。
(4)犬类(畜禽)管理专项整治。占比15%。
(5)“优化公益广告设置”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提升行动。占比20%。
2.城市管理工作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与原《2018年金华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金综执(管)〔2018〕13号)一致。
(二)年终考核得分换算。
1.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
(1)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系数=当月区文明城市创建成绩/当月5个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平均分。
(2)月考核得分=当月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得分*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系数。
(3)年终考核得分=各月考核得分之和/12+加扣分,经加分后,年终总成绩最高100分。
2.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市旅游经济区。
(1)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系数为双月系数平均值。
(2)双月考核得分=双月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得分*双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系数平均值。
(3)年终考核得分=双月考核平均分+加扣分,经加分后,年终总成绩最高100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根据《2018年度县(市、区)综合考评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考核总分进行排名,采用271赋分法,排名前20%的单位按基本分加10%,排名后10%的单位按基本分减10%,其余单位不加减分。
2.《2018年金华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金综执(管)〔2018〕13号)与本通知有出入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金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