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党支部:
经市局(办)直属机关党委讨论决定,现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党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办)
党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升我局(办)党员素质,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推进党员学习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为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参照《金华市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局(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是在党员参加各级学习培训基础上,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将党员一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考核管理的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办)所有在职党员(市管干部除外)。
第三条 党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由局(办)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牵头,人事处配合,各党支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分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学习培训学分课程由五部分组成:(一)参加公务员培训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二)参加报告会、讲座情况;(三)列席参加中心组学习;(四)在职自学情况;(五)参加学历教育政治理论课程学习情况。
党员参加公务员培训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计入必修课的项目是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根据组织、岗位和个人培训需求,要求每位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参加学习的培训课程。包括: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理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培训,公务员的初任、任职、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等课程。
计入选修课的项目是公务员根据自身及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和个人兴趣自主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个人素养的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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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必修课具体课程及学分设置。市局(办)人事处根据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线下必修课项目,应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金华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课程备案表》,报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计算学分;未经备案的,不计算学分。
第六条 党员参加学习培训学分折算标准如下:
(一)按学习时间计算学分。参加脱产培训一天为8个学时,每8个学时为1学分。经组织安排,党员到外地参加相关知识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局(办)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实际培训时间折算,每次最高折算为5学分;参加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和公务员专门培训机构培训,按实际参训时间登记。
(二)按课程分值计算学分。党员参加“金华市公务员网络学院”在线学习,按网络课程设定的分值计学分。学员选择网络课程学习,课程进度达到100%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其他方式计算学分。参加市、市局(办)举办的理论学习报告会、专题讲座等,每次计1学分;参加市以上以文件、通知为准,每次最高折算为5学分。
第七条 党员每年度至少完成60总学分的学习培训任务,其中在线学习不少于40学分。
党员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难于达到以上学分要求的,由所在(处室)或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报支部审核,交局(办)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第八条 党员取得下列学习研究成果的,可奖励相应的学分,具体计分标准为:
(一)撰写调研报告、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文章,发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含市直机关工委)报刊或网站刊登的,每篇分别计15分、10分、5分、3分,未刊登的记1分。同一篇只记最高分,不重复记分。
(二)党员在职通过各类专业资格考试,获得中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当年计10分;获得高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当年计20分。
(三)党员在职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当年计10分。
(四)完成上级规定的专项培训任务,经考核确定为优秀学员的记10分。
第三章 学分的登记
第十条 党员学习培训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党员定期填写《党员学习学分登记卡》,各党小组、党支部负责党员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党员培训学分登记方法:
(一)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二)参加市直机关组织的培训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以培训通知(批件)、考核结果等为依据。
(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理论学习、报告会、专题讲座等以文件通知及签到单为依据予以登记。
(四)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或其它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培训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为依据。
(五)参加“金华市公务员网络学院”的培训,由学习网系统自动登记,市局(办)人事处提供学分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参加培训时,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的,应减扣学分或不计学分,并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参加脱产培训,缺席(包括请假)按实扣减学分;缺勤率达到20%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二)违反有关学习制度和学习纪律,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查实,视情扣减学分。
(三)在学分登记、审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当年该类学分按零分计算。
第四章 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四条 市局(办)将党员学习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党员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党员年度内因本人原因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当年不得参评优秀党员。
第十五条 未完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学分要求的,各支部应及时向党员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督促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党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 市局(办)机关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适时对各党支部党员学分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严肃学分管理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城管服务中心支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起试行。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员学习学分登记卡
( 月度)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
培训起止时间 |
主要内容 |
主办单位 |
个人申报 学分 |
党小组审核学分 |
支部审核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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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报告会、讲座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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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中心 组学习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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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间 |
学习主题 |
发言内容 |
个人申报 学分 |
党小组审核学分 |
支部审核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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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自学 情况 |
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心得体会等 |
发表时间 |
采用刊物 |
个人申报 学分 |
党小组审核学分 |
支部审核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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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历教育政治理论课程学习情况 |
学习课程 |
学习时间 |
考试成绩 |
个人申报 学分 |
党小组审核学分 |
支部审核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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